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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5最新解读
2016/6/1 0:00:00

 北京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这是北京市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咱百姓的切身利益。这部法规出台,一是房子质量更有保障,二是如果出了工程质量问题,保修责任更加明确。

  质量能追溯

  建设单位依法对房屋质量负责

  强化落实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为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供应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钢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诺书作为工程合同附件,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对五方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公告公示。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将对责任人终身追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负责,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承担保修第一责任。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

  对于主体结构质量至关重要的预拌混凝土,《条例》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发包应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

  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建筑材料供应建立了建材使用可追溯机制,材料采购环节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采购,均应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特别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履行组织到货检验的职责。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材,坚决退场。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合理施工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的。对于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施工措施。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将由住房城乡建设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应依次经单位工程自检、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住宅工程还必须经分户验收合格,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保修有保障

  何人来修?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

  具体到住宅上,如出现渗漏、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购房者可向建设单位进行质量投诉。建设单位应依法要求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市相应的保修规程予以保修。

  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对于保修期限内发现的质量问题,经过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应在购房者和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再重新计算。

  如何保障?

  2016年1月1日起,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在房屋销售前,必须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作为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保险制度的建立引入了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机构,加强了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补偿,简化了质量问题出现后责任认定的复杂过程。

  质量保修担保制度的建立可以防止相关建设单位在售房后“玩消失”,导致其质量保修责任的承诺成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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