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技术标准评审提供以下书面资料,并对资料的有效性负责。
1、标准文本(含电子版)
2、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证书;
3、标准涉及的关键产品检测报告/关键技术现场检测报告;
4、标准涉及的主要产品/材料产品标准;
5、标准中涉及的关键技术/产品专利证书、专利授权证明材料,或未涉及他人专利技术的检索证明。
6、标准编制简要说明;
7、主编单位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加公章)
二、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申办程序:
(一)受理
企业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服务大厅”的“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技术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
2、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申请一份;
3、《北京市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4、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附电子版;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施工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还需提供来京施工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
6、企业标准中未涉及他人专利技术的检索证明,或专利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对于建设工程建筑材料的施工工艺及质量验收标准,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文本;
(2)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企业标准编写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涉及技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经济技术政策;
2、企业标准中未涉及他人专利技术或者具有专利授权;
3、企业标准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记载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登记表》上;
4、申请单位应具有施工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北京市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