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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阅读次数:3446次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工作,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协会促进行业科技发展的作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深度融合应用,促进项目智慧工地技术应用水平提升,助力北京市智慧工地建设及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在行业内组织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智慧工地技术规程》(DB11/T 1710-2019)、《智慧工地评价标准》(DB11/T 1946-2021),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与创建智慧工地相关政策及工程项目实际,对项目开展的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进行综合评价或单项、多项评价。

第三条 智慧工地技术应用综合评价是指对项目开展的人员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物料管理、环境与能耗管理、视频监控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集成管理等9项应用内容进行评价。智慧工地技术应用单项、多项评价是指对9项内容中的1项或多项应用内容进行评价。

第四条 评价工作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组织实施,每年分批次开展。

第五条 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申报项目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2. 申报项目须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智慧工地评价标准》(DB11/T 1946-2021)进行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自评价;

3. 申报智慧工地技术应用综合评价的项目自评总得分(ΣQ)应大于60分,申报智慧工地技术应用单项或多项评价的项目自评得分(Q1~Q9)应大于80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建的工程项目,可联合申报,并应由承建该项目工程体量最大的单位负责申报的相关工作。

 申报工作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不接受项目单独申报。

十一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自愿随申报单位一并申报,由申报单位统一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将《申请表》、《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自评表》(见附件2)报送至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第十三条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的资料进行初审,及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根据资料审查时提出的质疑及时补充相关证明资料,在补齐相关证明资料后,方可继续参加评价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证明资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从“北京市智慧工建设专家库”中选取、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专家组听取项目智慧工地技术应用情况PPT汇报,通过质询、讨论、查看项目现场,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智慧工地技术规程》(DB11/T 1710-2019)、《智慧工地评价标准》(DB11/T 1946-2021),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与创建智慧工地相关政策及工程项目实际,对参评项目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进行评价,并出具《北京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专家意见表》(见附件3)。

第十六条 智慧工地技术应用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AA”、“AAA”三个等级。智慧工地技术应用单项或多项评价结果,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取得显著应用成效的智慧工地技术应用内容进行评定。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十七条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在官网及有关媒体上公布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通过智慧工地技术应用综合评价的工程项目,颁发“智慧工地技术应用(A、AA、AAA)项目”标志牌;通过智慧工地技术应用单项或多项评价的工程项目,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通过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的典型项目,组织推荐至重大活动、主流媒体或企业、项目进行宣传与观摩交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二十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 评价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 评价专家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标志牌或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标志牌或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申请表.docx

附件2: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自评表.docx

附件3:北京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技术应用评价专家意见表.docx